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纺工业(上*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5日、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远纺工业(上*限公司使用的、由被告上海*限公司提供水轮机安装的水轮风机冷却塔包含了原告南*有限公司“冷却塔用水冷式风机”发明专利(专利号:98113099.2)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被告远纺工业(上*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前各支付原告南京星*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2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00元,由被告远纺工业(上*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2,400元,保全费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