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本溪*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荆*、江苏*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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