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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梁*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月2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梁*撤回对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0元,由原告梁*、梁*减半负担人民币4,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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