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长陆*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物*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长陆*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长陆*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长陆*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由原告珠海市长陆*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