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限公司诉被告美国热电生命科学及生*公司、被告珠*有限公司上海二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力*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减半计收12,50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