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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限公司与乐清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林*、上海*限公司、乐清市*有限公司、*海沪*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陶*、被告林*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上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从发、被告乐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海沪*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被告上海*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刘*享有的“包装衬板”(专利号为ZL200530015224.1)和“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0530015225.6)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告林*补偿原告刘*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履行完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刘*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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