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宏**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宏*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代理审判员高*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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