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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般**限公司与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般*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辽宁般*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中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辽宁般*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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