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津*械厂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09]沈*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宁津*械厂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津*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津*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翔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