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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限公司与席**、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东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席秀丽、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09}沈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东市*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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