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用*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清河**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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