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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广东**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梁*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以申请人作为被告并判决认定其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证据支持。申请人曾在石家庄市怀特装饰城南门市32号经营过油漆买卖业务,从未经营过锁具买卖业务,但截至2009年11月因门市租赁合同到期即终止经营,申请人没有与出租方河北怀特装饰城就该摊位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一审诉讼所依据的公证书载明购买锁具(欧克莱牌)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早已不在南门市32号经营,且购锁时卖方出具的收据及名片上载明的公章、销售人员的电话、姓氏均与申请人无关。2、一审法院审理采取的是缺席判决,未以合法形式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等诉讼法律文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记载邮寄的地址均为“石家庄市怀特装饰城南门市32号”、收件人“梁*”,且已均由申请人本人及其同事签收。故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其与河北怀特装饰城签订期限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的租赁合同书,不足以支持申请人的申诉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亦无违法之处。

综上,申请人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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