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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