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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亨*贸隆机械(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亨胜贸隆机*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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