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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亿**限公司与朱**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成都亿*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朱*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740号决定,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要以行政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川民终字第32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上诉人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以其拥有的ZL01206812.8实用新型专利经宣告无效为由而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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