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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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