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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