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百花洲*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天津中*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中*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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