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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连日报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优*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公司)、北京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报社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仅提供网络链接服务,其网站可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大*报社作为网络链接服务者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应因与新浪存在合作关系就加重审查义务。优*公司在得知播放涉案作品后,没有提出停止播放的通知。(二)作为合作方的北京若*限公司也是侵权主体,原审法院同意优*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大*报社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新*司与优*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应对其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应对抗第三人。若优*公司认为新*司超越授权播放相关视频,应属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根据公证书记载,播放涉案影片的网页显示域名为http://video.dlxww.com/,大连新闻网(www.dlxww.com)为大*报社主办,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影片在大连新闻网上播放,大*报社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根据《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大*报社与新*司就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存在合作关系,大*报社有义务审查新*司对涉案影片所获授权的情况,在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应对侵权行为与新*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侵权事实,北京若*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不因优*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而减轻大*报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四)本案中优*公司主张的是侵权之诉,新*司与优*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大*报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大连日报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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