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孙*、马*、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5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孙*、马*、中*出版社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