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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肖*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肖*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被告所经营的朔州市朔城区银座练歌房已停业,无法实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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