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