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贵州**限公司、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贵州*限公司、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洪*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洪*已预交),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