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诸瑞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诸瑞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按规定减半后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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