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