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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苏州都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华*司”)与被告苏州都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都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1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华*司委托代理人严明慧、被告都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雷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严明慧、被告都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司诉称,美国*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以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创意类摄影作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6张摄影作品,原告已将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后原告发函告知被告侵权事宜并欲与之协商,但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律师费3000元;2、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华*司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美国盖帝图像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可以自己名义行使索赔;

证据2、(2013)大中证经字第233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打印件,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涉案摄影作品由原告在其官网上公开展示并署名为权利人;

证据3、(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原告的可期待利益;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3000元;

证据5、(2014)宁石证经内字第2599号公证书,证明(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漏写了,(2014)宁石证经内字第2599号公证书对此予以补正。

被告辩称

被告都尚公司辩称,首先,仅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美*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原告得到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原告在其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加水印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依据,因为被告发现互联网上存在涉案图片加其他主体水印的情况。另,在美国主张著作权应当提交作品登记的凭证,但原告未能提供该证据;其次,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再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图片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最后,被告并非侵权主体,真正的侵权主体应当是将图片通过“皮皮时光机”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人,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意图在于公益宣传,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且被告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且明确注明“来自于皮皮时光机”,故被告的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都尚公司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微图上传须知、皮皮时光机权利保护声明,证明皮皮时光机是新浪微博上的第三方应用平台,如果从皮皮时光机中转发的微博涉及侵权,则由上传者承担责任而非转发者;

证据2、被告在fotosearch、昵图网、360文库、央广网等网站查询到的涉案图片发布情况,证明原告称涉案图片归其所有是存疑的;

证据3、皮皮时光机微博引用截图,证明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

被告都尚公司对原告华*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美国的著作权应当有登记凭证,公证书无法证明美*公司拥有著作权;对于证据2,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确实在其经营的微薄上转发过涉案图片;对于证据3,真实性及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不能以此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对于证据4,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应当以发票作为支付凭证;对于证据5,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公司对被告都尚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被告的图片来自皮皮时光机并非合法来源也不构成合理使用,皮皮时光机软件底部标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说明皮皮时光机对其服务器上上载的内容并不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时应尽到审查义务;对于证据2、3,由于是截取于其他网站的片段打印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这些网页上并没有版权确认声明,fotosearch是美国盖帝公司的分销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对于证据2、3,由于是网页打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碍难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下称“盖*司”)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盖*司对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这些图像展示在其司互联网站:,上。盖*司授权华*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同时,盖*司授权华*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的附件A包括了Stockbyte、Photographer’sChoice、Photodisc等多个品牌的图像作品。

2013年9月18日,华*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向大连*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于*、曲*的全程监督下,在该处的计算机上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并刻录了光盘,形成(2013)大中证经字第2331号公证书。具体操作过程为:进入,显示“苏州都尚电器有限公司”新浪微博页面,点击“原创”,显示的页面主要位置的文字说明中附有6张涉案图片,公证员将其截图并保存。其后,公证人员进入,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搜索框输入图片编号,搜索到相关图片信息后将其截图并保存,采取同样的手法总共搜索到涉案6张图片。其中,编号为stk74637cor、56570463的图片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118328816、200199312-001的图片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200535375-001、cc000592的图片品牌为Photodisc。网站上展示的上述图片左上角均标柱了“gettyimages”水印,该网站在图片网页的下方还标注了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

又查明,网址的登记备案单位为原告华*司。

再查明,华*司为本案诉讼与江苏*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000元。

经对(2013)大中证经字第2331号公证书当庭演示,被告认为其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一、盖*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华*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二、被告都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盖*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华*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展示,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网页上附有相关版权声明,这些内容与盖*司对华*司的确认授权书中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形成了认定著作权人的初步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盖*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司通过著作权人盖*司的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在中国境内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华*司对本案侵权诉讼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至于被告抗辩的盖*司应当提交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本院认为,美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盖*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不以其在美国存在保护为前提。

二、被告都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都尚公司认为,其仅转载了“皮皮时光机”中的相关内容,真正的侵权主体应当是将图片通过“皮皮时光机”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人,且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意图在于公益宣传,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故不应认定为侵权。本院认为,被告都尚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的六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但被告未能提供其所使用的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即使是他人上传至皮皮时光机,从皮皮时光机的权利保护声明中也能看出其不能保证该平台包含的图片均有合法著作权或取得了合法授权,即使该平台的上传须知中言明了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但这种内部约定也不能对外对抗权利人。同时,被告在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整幅图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另,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也非以侵权人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即使都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图片的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影响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综上,被告都尚公司未经涉案图片权利人许可,在微博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利的涉案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所得,故根据都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都尚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图片的数量等因素,由本院予以酌定。华*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本院亦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都尚生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苏州都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园区支行,账号:55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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