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刘*、被告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