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刘*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