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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郁小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长江因与被上诉人郁小妹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郁小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一审中,余长江请求追加姜*报社、中国共*区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该报社是否依法注册登记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为该报社未经登记,不属于依法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缺乏证据支持。关于中国共*区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党的委员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故一审判决认为中国共*区委员会非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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