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海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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