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软星科技(北**限公司与南通**天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软星科技(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软*公司)与被告南*天网吧(以下简称蓝天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1日、11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蓝天网吧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软星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分别于2001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1日获国*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本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著作权。2011年8月,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安装有《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3、承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元。

被告辩称

蓝天网吧辩称,1、网吧并未在电脑上安装《大富翁六》、《大富翁8》两款游戏,是用户自行下载;2、原告仅提供数张截图,不能证明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与原告享有权利的软件一致;3、不能证明网吧其他电脑上也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软星科技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大富翁六》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软星科技公司系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软星科技公司、大宇*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系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3、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大*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以下简称著作权声明),以证明软星科技公司经授权可就侵犯《大富翁8》等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4、《大富翁六》、《大富翁8》正版游戏光盘、(2012)盐城证经内字第595号公证书,以证明蓝天网吧未经许可安装《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5、公证费、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蓝天网吧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著作权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声明是在北京签署,却在台湾公证,存在矛盾;(2012)盐城证经内字第595号公证书不能证明网吧内所有电脑上都安装了涉案游戏,也不能证明游戏的长期存在;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著作权声明系大*公司在北京作出,因其为台湾公司故在台湾进行公证,蓝天网吧否认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2012)盐城证经内字第595号公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结合全案予以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蓝天网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软*公司系《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于2001年12月3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软*公司、大*公司系《大富翁8》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于2005年12月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2011年1月13日,大*公司声明,内容为:大*公司、软*公司共同制作完成了包括《大富翁8》在内的多款单机游戏,为游戏的著作权人。在游戏软件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软*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为,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软*公司有权代表大*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蓝天网吧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218号,设立于2007年12月25日,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出资额为70万元,网吧拥有计算机133台。

2012年1月9日,经软星科技公司代理人申请,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的蓝天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通过该网吧的计算机进入“单机游戏”页面,分别启动《大富翁六》及《大富翁8》游戏,选取相关游戏画面进行截图粘贴于“Word”文件,保存于“南通蓝天网吧”文件夹。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游戏截图与原告提供的正版游戏进行对比,《大富翁六》截取游戏进入画面、游戏开始画面、游戏人物选取画面、游戏过程画面、游戏退出画面各一张,与正版游戏相应画面基本相同,但截图中部分文字为繁体,而正版游戏均为简体,游戏开始画面底部落款为“(C)2002SOFTSTARENTERAINMETINC”,正版游戏落款为“C2002SOFTSTARTECHNOLOGY(BEIJING)CO.,LTD”。《大富翁8》截取游戏进入画面、游戏开始画面、游戏人物选取画面、游戏过程画面、游戏退出画面各一张,与正版游戏相应画面基本相同。

另查明软星科技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蓝天网吧是否侵犯了软星科技公司享有的著作权?2、如侵权成立,蓝天网吧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软星科技公司系《大富翁六》及《大富翁8》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蓝天网吧侵犯其相关著作权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软星科技公司系《大富翁六》及《大富翁8》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诉讼主体适格。

软*公司系《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时软*公司、大*公司系《大富翁8》游戏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大*公司授权在该游戏软件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软*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据此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二、蓝天网吧侵犯了软星科技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1、关于蓝天网吧是否安装了被控侵权游戏软件。蓝天网吧电脑中的“单机游戏”页面即存在《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列表,且公证所记载的进入该网吧、开启计算机、点击游戏菜单、进入涉案游戏、退出游戏、关闭电脑等过程连续无间断,其中并未体现互联网下载的过程。据此蓝天网吧认为上述软件是用户自行下载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其安装了《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

2、关于侵权比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星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及有关文档,故本案无法据此对比或鉴定。因游戏软件的自身特点,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效等是程序代码的直接表现形式,故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是否相同,可通过上述外观感受清楚、直接的展现出来。鉴于此,本院通过双方游戏软件的演示对比结果判断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软星科技公司举证被控侵权游戏软件的进入画面、开始画面、人物选取画面、游戏过程画面、游戏结束画面截图各一张,经比对,《大富翁六》游戏截图与原告提供的正版游戏除游戏开始画面底部落款不一致及部分文字简繁体存在差异外,其余画面相同,《大富翁8》游戏截图与原告正版游戏相应画面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软件具有与正版游戏软件相同的游戏名称,同时五处画面相同,该五处画面涵盖了游戏开始、游戏运行中以及游戏结束等各个阶段,虽为静态截图,但足以反映游戏的整体运行状态,足以认定游戏软件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综上,蓝天网吧未经许可复制软星科技公司游戏软件并以经营为目的提供给消费者,侵犯其著作权。

三、蓝天网吧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蓝天网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蓝天网吧的违法所得并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院照准。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知名度,涉案网吧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蓝天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软星科技公司享有的《大富翁六》、《大富翁8》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蓝天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软星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蓝天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农*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