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