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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有限公司与江苏乐**限公司枣庄解放北路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限公司枣庄解放北路店、江苏乐*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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