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闲*限公司、南京凯*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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