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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社与青岛无**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半岛都市报社诉被告青岛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半岛都市报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半岛都市报社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半岛都市报社撤回对被告青岛无忧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半岛都市报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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