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富华诉**影电视台、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华诉被告*影*台、被告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苗*华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