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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富》杂志社、吉林省**有限公司、耿**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富》杂志社、吉林省*有限公司、耿*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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