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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剑**杂志社、李**、董**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剑*杂志社、李*、董*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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