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华诉被告*影*台、被告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苗*华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苗**与嵩县**电视台、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富华诉**影电视台、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嵩县**电视台、嵩**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高*、开封市中**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剑**杂志社、李**、董**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鹤壁**商务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鹤壁市自由欢畅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鹤**苹果娱乐会坊、鹤壁市**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盖创**限公司与河南迈**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权县**有限公司与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