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盖创**限公司与河南迈**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与被告河南迈*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GettyImages,Inc.授权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品牌图片,并授权华*公司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经过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员公证、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原告华*创*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详见附件作品清单),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商业宣传刊物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擅自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利。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迈*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迈*公司是否侵犯华*公司的著作权;2、迈*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原告*公司简介,内容是原告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简介。

证据2、GettyImages,Inc.的荣誉证书,内容是GettyImages,Inc.获得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称谓。

证据3、(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内容是公正Getty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可以原告名义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证据4、被告迈*能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内容是被告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

第一组证据以证明:1、GettyImagesInc.享有涉诉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以原告名义行使权力,并可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ImagesInc.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被告的工商档案载明的经营地址与第三组证据侵权宣传册载明的经营地址一致。

第二组证据:

证据1、原告的工信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查询单,内容是原告的网站域名及网址名称。以证明涉案图片所属的网站系原告所有经营。

证据2、原告网站图片库的权属图片,内容是被告侵权图片的编号为dv207023a,图片内容为Twobusinessmenshakinghandsamongskyscrapers,摄影师为Photodisc。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dv207023a的著作权。

第三组证据:被告的企业宣传册,内容是被告参加厦门展销会的宣传册。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并修改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四组证据:

证据1、“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合同两份及付款凭证,内容是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图片的许可使用合同及支付使用费凭证。以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及影像作品的价值,第三人在使用原告作品时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证据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发票,内容是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凭证。以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迈*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内容不明确,对证据4没有异议。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证据2内容不明确。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有异议,被告没有参加厦门的研讨会,亦未印刷该宣传册。第四证据中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所列图片并非涉案图片;对证据2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请求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迈*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虽被告对其中部分证据有异议,但该两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三组证据,虽被告有异议,但该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宣传内容与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一致,且被告亦认可该证据显示的地址、网址、电话、传真等均与其信息一致,故对被告抗辩对该证据不知情的理由不予采信,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四组证据,证据1中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原件,具备真实性,是原告进行维权支付的必要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签名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董事会决定,代表GettyImages,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侵犯。上述品牌的图片包含着在《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所列出品牌图像中。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的公证人员公证确认,并经我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部进行了认证。

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网页上展示有内容是Twobusinessmenshakinghandsamongskyscrapers的图片,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207023a,图片大小为58.1M,在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GettyImages,Inc.在图片网页发表了版权声明,称其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版权。

诉讼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被告迈*能源公司的宣传册,该宣传册的第九页中上部分印有被控侵权的涉案图片。宣传册封面、封底印刷有被告迈*能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宣传册的内容印刷有被告迈*能源公司的简介、产品分类及质量控制等介绍。

庭审中,经比对,涉案的宣传册第九页中上部分印刷的被控侵权图片与GettyImages,Inc.中文网址(www.gettyimages.cn)网页上展示的内容为“Twobusinessmenshakinghandsamongskyscrapers(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207023a)”的主要内容一致。

经询问,被告迈*能源公司未与原告华盖创*司签订被控侵权图片的许可使用协议,亦未就被控侵权图片与第三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另查明,被告迈*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经营范围:锂电池(不包含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生产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销售: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华*创*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展示有图片内容为Twobusinessmenshakinghandsamongskyscrapers,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207023a,在该图片的左上角标注了“gettyimages”的公司标志。因此,在被告迈*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GettyImages,Inc.是上述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华*创*司经GettyImages,Inc.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片,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对于上述图片的侵犯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关于被告迈*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的宣传册问题。庭审中,被告迈*公司虽然否认其印刷或者授权第三方印刷该宣传册,但被告迈*公司认可该宣传册标注的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一系列信息均与其真实信息一致,且宣传册载明的内容与被告迈*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被告迈*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宣传册是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制作、使用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迈*公司是涉案宣传册的受益人,该宣传册是被告迈*公司所制作。

三、关于涉案的宣传册使用的图片是否侵犯了原告华盖创*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图片与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展示的内容为Twobusinessmenshakinghandsamongskyscrapers(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207023a)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被告仅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进行了部分截取及修改背景。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GettyImages,Inc.或者原告华盖创*司的合法授权。因此,被告*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原告华盖创*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宣传册上擅自使用并修改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华盖创*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华*公司请求被告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涉案的作品、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情节(使用图片的数量、大小及图片在整个宣传册所占的篇幅、商业使用目的等因素)、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迈*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迈*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dv207023a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河南迈*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南迈*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河*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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