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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鹤**苹果娱乐会坊、鹤壁市**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权协会)因与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鹤壁市*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音*权协会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刘*,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权协会诉称:音*权协会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权协会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中*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有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权协会管理,音*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经营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三和金桥广场B座(华夏南路与三和小巷东南角)的紫苹果量贩KTV,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乐电视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取得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合法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的由北京华*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地铁》、《风尚征程》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爱简单》、《信仰》等3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歌唱》、《穿行》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不可思议》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绽放》、《铁齿铜牙纪晓*》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公主复仇记》、《幸好》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Easy》、《1978》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206首。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06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8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744元,以上共1675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撤回对鹤壁市*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答辩称:1.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所使用的歌曲由软件提供者提供的,该软件包括收银系统、点歌系统,点歌系统附带曲库,所以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不存在侵权。2.现在的投资人刘*是在2014年6月1日之后接受的公司,与原先的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不是同一个主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证明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以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利人是该出版物内页所标识的各音乐公司。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5、3270、3260、3266、3264、3268、3256、3263、3276、3259、(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以证明音像著作权协会通过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等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授权给音像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4、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等12家唱片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的声明。以证明该授权行为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组证据:郑州*公证处(2014)郑*经字第133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证据:1、洛阳*民法院(2013)洛知民初字第59号、濮阳*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东莞*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音像著作权协会索赔经济损失参考数额的计算依据,以上判决经济损失均在1000元-1500元/首。2、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2844元。以证明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索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为制止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提交以下证据:

2014年6月1日转让合同和被告的营业执照。以证明被告现在的营业执照虽为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但现在公司投资人已经更换,且现在是尚尚KTV华夏南路店。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和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是2014年8月13日对证据进行的公证保全,被告更换投资人是2014年6月1日,更证明了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音*权协会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权协会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3日与中*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12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权协会管理;音*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音*权协会的名义同音像作品的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之期满前六十日上述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期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5、3270、3260、3266、3264、3268、3256、3263、3276、3259、(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及12家公司的授权续期声明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由中*总公司出版,音像著作权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129-7,版权号为ISRCCN-A01-11-374-00/V.16,版权声明标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由北京华*限公司交由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地铁》2《风尚征程》3《绝不放手》4《吻我的样子》5《爱死了昨天》6《你叫什么名字》7《寻找李*》8《欲望敦煌》9《两个下雪的夜》10《梦之浮桥》11《你》12《倾城》13《一大片天空》14《在梵*的星空下》15《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6《信以为真》17《LingLingLing》18《菠萝菠萝蜜》19《NANA主义》20《牧马人》21《穷浪漫》22《HasIt》23《YouAreMyHero》24《翅膀》25《朋友难当》26《天下无贼》27《DreamParty》28《光芒》29《画心》30《如果爱下去》31《我走以后》32《这该死的爱》33《一个人唱情歌》34《我不是我自己》35《奇幻之旅》36《某某》37《想哭》38《且听风吟》39《我》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爱简单》2《信仰》3《那一天》4《我比以前更寂寞》5《无所谓》6《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7《十二种颜色》8《天使的选择》9《我挑我的》10《我还是挑我的》11《两个人的世界》12《叶子》13《雨夜》14《展翅高飞》15《走开》16《最好的朋友》17《13131》18《GreatDay》19《爱就爱了》20《抱紧我别走》21《变脸》22《别怕有我》23《不想骗自己》24《大话爱情》25《感受》26《喝彩》27《生日心愿》28《花样年华》29《漫天风雪》30《没收你的爱》31《女人》共计31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麒*限责任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歌唱》2《穿行》3《风雨中的美丽》4《格桑花开》5《家乡》6《那个冬季》7《那片海》8《你不会回来》9《漂》10《情人》11《天空》12《喜马拉雅》13《相爱》14《醒了》15《雪》16《雪域光芒》17《原野》共计1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被风吹过的夏天》2《不可思议》3《大小姐》4《第三滴眼泪》5《换季》6《空气》7《平行线》8《笨蛋》9《停电》10《委屈》11《我的超人》12《我介意》13《星月神话》14《雪绒花》15《这种爱》16《最后一个夏天》17《相思垢》18《亲爱的还幸福吗》19《期待你的爱》20《不让你走》21《坚持到底》22《认真》23《死心彻底》24《他一定很爱你》25《天黑》26《一首情歌》27《一天天一点点》28《不潮不用花钱》29《曹*》30《第几个100天》31《豆浆油条》32《进化论》33《木乃伊》34《莎*的天份》35《西界》36《一千年以后》37《醉赤壁》38《背对背拥抱》39《小酒窝》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当*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不顾一切的爱》2《患难见真情》3《我是真的爱上了你》4《躲不了》5《故意不爱你》6《好像对你说》7《黑色翅膀》8《恋人唱的歌》9《我记得我爱过》10《香水》11《想像》12《一封信》13《一个人走》14《再爱我好吗》15《告解的男人》16《倦鸟余花》17《曙光》18《余情难了》19《与爱情无关》共计19首音乐电视作品;新二十一东方*权音*协会管理的1《早晨》2《想》3《看穿》4《还有我》5《可不可以爱》6《漫游》7《那段岁月》8《平凡心》9《世界》10《微笑》11《栀子花开》12《最好的幸福》13《北京之雪》14《日出》15《冷*》16《38.5℃》17《回望》18《尽在不言中》19《弯眉毛》共计19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红*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败犬女王》2《凭什么爱你》3《油菜花的舞台》4《爱的旅程》5《活的美好》6《热血奔流》7《坦白》8《痛快》共计8首音乐电视作品;中*总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故土的太阳》2《冬之恋》3《山里的哥哥》4《梁*与祝*》共计4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易*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绽放》2《铁齿铜牙纪晓*》3《LoveRain》4《背影》5《四舍五入》6《为你写首歌》7《最爱》共计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播有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公主复仇记》2《幸好》3《MyLogo》4《SayNo》5《爱的翅膀》6《飞蛾扑火》7《女皇》8《心疼笔记本》共计8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星*有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亲亲美人鱼》2《你在他乡还好吗》3《马兰谣》共计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东*有限公司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Easy》2《1978》3《Me&I》4《OCEANISDEAD》5《罗素广场》6《沙滩绅士》7《午后三点》8《夜空多灿烂》9《正义红师》10《忘了我》11《秋幻想》12《随手的未来》共计12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共计206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2014年8月5日音*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到郑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8月13日,公证处公证员李*、工作人员孙*同张*及原告的工作人员张*、张*来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三和金桥广场B座(华夏南路与三和小巷东南角)的紫苹果量贩KTV(服务台显示为紫苹果量贩KTV,大厅宣传展板显示为尚尚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A15号包房进行消费,在包房内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孙*对张*携带的用于摄像的SONYDSC-QX10摄录一体机进行检查,该设备无任何存储内容。在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孙*的现场监督下,由张*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由张*录制了一下歌曲:1《地铁》2《风尚征程》3《绝不放手》4《吻我的样子》5《爱死了昨天》6《你叫什么名字》7《寻找李*》8《欲望敦煌》9《两个下雪的夜》10《梦之浮桥》11《你》12《倾城》13《我》14《一大片天空》15《在梵*的星空下》16《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7《信以为真》18《LingLingLing》19《菠萝菠萝蜜》20《NANA主义》21《牧马人》22《穷浪漫》23《爱简单》24《信仰》25《那一天》26《我比从前更寂寞》27《无所谓》2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29《十二种颜色》30《天使的选择》31《我挑我的》32《我还是挑我的》33《两个人的世界》34《叶子》35《雨夜》36《展翅高飞》37《走开》38《最好的朋友》39《13131》40《GreatDay》41《爱就爱了》42《抱紧我别走》43《变脸》44《别怕我有》45《不想骗自己》46《大话爱情》47《感受》48《喝彩》49《生日心愿》50《花样年华》51《漫天风雪》52《没收你的爱》53《女人》54《歌唱》55《穿行》56《风月中的美丽》57《格桑花开》58《家乡》59《那个冬季》60《那片海》61《你不会回来》62《漂》63《情人》64《天空》65《喜马拉雅》66《相爱》67《醒了》68《雪》69《雪域光芒》70《原野》71《HasIt》72《YouAreMyHero》73《翅膀》74《朋友难当》75《天下无贼》76《DreamParty》77《光芒》78《画心》79《如果爱下去》80《我走以后》81《这该死的爱》82《一个人唱情歌》83《我不是我自己》84《奇幻之旅》85《某某》86《想哭》87《且听风吟》88《被风吹过的夏天》89《不可思议》90《大小姐》91《第三滴眼泪》92《换季》93《空气》94《平行线》95《笨蛋》96《停电》97《委屈》98《我的超人》99《我介意》100《星月神话》101《雪绒花》102《这种爱》103《最后一个夏天》104《相思垢》105《亲爱的还幸福吗》106《期待你的爱》107《不让你走》108《坚持到底》109《认真》110《死心彻底》111《他一定很爱你》112《天黑》113《一首情歌》114《一天天一点点》115《不潮不用花钱》116《曹*》117《第几个100天》118《豆浆油条》119《进化论》120《木乃伊》121《莎*的天份》122《西界》123《一千年以后》124《醉赤壁》125《背对背的拥抱》126《小酒窝》127《不过一切的爱》128《患难见真情》129《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30《躲不了》131《故意不爱你》132《好想对你说》133《黑色翅膀》134《恋人唱的歌》135《我记得我爱过》136《香水》137《想像》138《一封信》139《一个人走》140《再爱我好吗》141《告解的男人》142《倦鸟余花》143《曙光》144《余情难了》145《与爱情无关》146《早晨》147《想》148《看穿》149《还有我》150《可不可以爱》151《漫游》152《那段岁月》153《平凡心》154《世界》155《微笑》156《栀子花开》157《最好的幸福》158《北京之雪》159《日出》160《冷艳》161《38.5℃》162《回望》163《尽在不言中》164《弯眉毛》165《败犬女生》166《凭什么爱你》167《油菜花的舞台》168《爱的旅程》169《活的美好》170《热血奔流》171《坦白》172《痛快》173《故土的太阳》174《冬之恋》175《山里的哥哥》176《梁*与祝*》177《绽放》178《铁齿铜牙纪晓*》179《LoveRain》180《背影》181《四舍五入》182《为你写首歌》183《最爱》184《公主复仇记》185《幸好》186《MyLogo》187《SayNo》188《爱的翅膀》189《飞蛾扑火》190《女皇》191《心疼笔记本》192《亲亲美人鱼》193《你在他乡还好吗》194《马兰谣》195《Easy》196《1978》197《Me&I》198《OCEANISDEAD》199《罗素广场》200《沙滩绅士》201《午后三点》202《夜空多灿烂》203《正义红师》204《忘了我》205《秋幻想》206《随手的未来》。离开该场所时张*在场所的移动POS机上消费,取得了加盖有“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公章的结账发票七张,张*对该场所门头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公证处公证员李*、工作人员孙*对上述行为予以证据保全,郑州*公证处于2014年8月24日出具的(2014)郑*经字第133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于2010年7月2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场所为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三和金桥广场B座,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4年6月11日,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海军。现该场所门头显示为案外人尚尚KTV,经营所使用的营业、消防、税务、等证照及业务公章均为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在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2774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权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音*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作品为合法出版物,并在该专辑中表明版权的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在该专辑中表明的版权人对涉案的206首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音*权协会分别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中*总公司、北京易*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有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2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音*权协会获得了涉案的20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经比对,206首涉案歌曲与音*权协会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相一致,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以盈利为目的播放涉案206首音乐电视作品,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音*权协会对作品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

关于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抗辩称现在已经变更为尚*KTV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提交营业执照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刘*的询问,刘*自认于2014年6月1日受让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并已全额支付转让费,受让后未变更企业名称,仍沿用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名称对外经营,且音像著作权协会是在刘*受让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之后进行的证据保全,故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辩称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辩称在购买所使用的系统软件时已经给付涉案歌曲的使用费问题,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根据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以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鹤壁市紫*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3000元。

关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放映涉案20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此206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承担1590元,由被告鹤壁市紫苹果娱乐会坊承担20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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