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圆*限公司、江苏圆*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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