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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武汉联合**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海诉被告武汉联合*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过程中,原告周*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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