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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有限公司与中国**志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志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武汉*开发区辖区内,本案应由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杂志社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珞瑜路546号1401室,在武汉*开发区辖区内;本案系涉嫌侵犯图片作品著作权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壹万元,属于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范围,故该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杂志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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