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江鹏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江鹏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自由曙光音乐茶座、江鹏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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