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华诉被告永城市广*电视局、永*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苗*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在2015年6月9日确定的开庭日期之前,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广*电视局、永*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