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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东**限公司与被告三**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东*限公司为与被告三*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任*、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原告投资并组织拍摄了30集电视剧《雾里看花》。该剧自2009年10月9日在中央台八套首播以来,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与好评,同时也为原告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于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9日持续在其图文信息频道中公开播出该剧第16至30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19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诉的图文信息频道不属于我台,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30集电视连续剧《雾里看花》是由原告与北京广*限公司合作于2009年2月开始制作,于8月20日完成,2009年10月18日在北京首次公映。原告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剧海内外电视播映权、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播送和传送等发行权由原告单独行使。原告发现三门峡的图文信息频道未经允许,于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9日公开播出该剧第16至30集。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三*视台开办有两个频道,分别是新闻综合频道和公共频道,并领取有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三门峡图文信息频道不属于三*视台开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自行复制的图文信息频道播放侵权电视剧时的录像,认为其上的台标为三*视台的台标。原告所提供的录像中播放涉案作品的图文信息频道的台标共有三部分内容组成: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左侧为图案:上方为半园弧形,下方为变形的中文“三”,与上方半园弧形成一个园形,图中间饰以天鹅造型;右侧为大写英文字母“TV”;中部为横向半弧形线条;下部为中文“图文信息”字样。而三*视台的台标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的图形与图文信息频道的左侧图形形状一样,略大于该图形;下部为中文“三*视台”字样。公共频道的台标分为三部分,上部和中部均与图文信息频道的相应部分相同,下部为中文“公共频道”的字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构成侵权的播放其电视剧的频道不属于被告开办,被告开办的两个频道的台标与侵权频道的台标并不相同,侵权频道的台标有三部分组成,既有图形也有文字,原告仅以其中的图形相同为由就认定被告侵权,依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予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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