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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夏邑**旅游局、夏邑县广播电视局、夏邑**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夏*旅游局、夏*县广播电视局、夏*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夏*旅游局、夏*县广播电视局、夏*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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