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重庆**业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重庆**限公司与广东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1)
重庆**限公司与广东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2)
重庆**限公司与广东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3)
重庆**限公司与广东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4)
重庆**限公司与广东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5)
周**与重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徐**与四川帝**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敬**、李**、刘**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重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敬**、李**、刘**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