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重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刷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人民陪审员张*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尚**、王*,被告齐刷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海诉称,其系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

被告齐刷刷公司是域名为qishuashua.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渝ICP备12000590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A1956厦门鼓浪屿的图片相一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没有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233元(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分摊233元),合计1323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齐刷刷公司辩称:1、该摄影作品属于风景照片,属于公共资源,且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在网站上删除了涉案作品;2、被告网站是第三方服务平台,系为商家提供免费服务,而由商家自行上传资料、信息。被告也在与商家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商家上传的资料、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权利;3、商家通过被告网站进行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推广,并未获得销售额,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并当庭举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528号公证书;

证据2、国**权局00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证据3、中国**中心《查询报告》;

证据4、《中国元素图片库》(含光盘三张)一套。

原告用以证明周*海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

被告经质证,对该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被告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并认为系非法出版物。

第二组证据:

证据5、河北**城公证处(2014)保古证经字第2029号公证书(附光盘一张);

证据6、被告工商信息查询资料;

证据7、法律服务协议;

证据8、公证费发票(700元,本案分摊233元)。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针对证据5公证书,被告称其网站上使用的摄影作品并非直接从《中国元素图片库》光盘中的涉案摄影作品复制而来,应该是被多次复制后,再由商家上传到网站上。

被告齐刷刷公司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和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4《中国元素图片库》(附光盘),本院将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中国元素图片库》(附光盘3张),封面正面载明“周*海著”,内有作者周*海简介以及图片库内容介绍,并附光盘三张。封面背面的版权声明载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周*海拍摄,周*海是著作权人”,并落款“中国**出版社”以及“ISBN978-7-900155-61-0/J01”等内容。该《中国元素图片库》所附三张光盘中,经当庭播放标号为(三)CD-ROM的光盘,原告明确该张光盘中名为“A1956厦门鼓浪屿”的电子文档即涉案摄影作品,该文档的“属性”显示了创建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

原告发现被告齐刷刷公司未经周**同意,擅自将该摄影作品登载于被告网站内,原告遂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河北**城公证处对被告齐刷刷公司网站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8浏览器,通过浏览器进入“360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齐刷刷云商城】特价288元.享受原价658元的『厦门鼓浪屿+永定土楼』‘康*旅游’”,然后点击“搜索一下”,在搜索出的页面点击“广东深圳康*旅行社有限公司-【齐刷刷云商城】特价288元.享...”,进入浏览页面,并依次截图和实时打印。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保古证经字第202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网页打印件第8页、第9页显示在“商品信息世界文化遗产第永定土楼+厦门鼓浪屿三天汽车休闲团”中的配图使用了涉案作品,且未署名。经比对,该网站内使用的涉嫌侵权的图片,系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做了部份删减而成。该公证书内网页打印件第18页到第20页显示域名为qishuashua.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被告齐刷刷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12000590号-1。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网站刊登了被控侵权作品的事实,但辩称该摄影图片系商家广东深**有限公司自行上传,被告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齐刷刷购公司虽称原告举示的《中国元素图片库》系非法出版物,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系他人享有。该《中国元素图片库》及所附光盘,结合原告举示的国家版权局00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国**中心《查询报告》,均能表明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周**。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摄影作品使用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且未署名,浏览该网页的人亦可以复制该图片,侵犯了周**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周**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被告齐**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理应负责该网站的营运、维护等。被告虽辩称涉案图片系案外人广东深**有限公司自行上传到网站内且被告并不知情,但被告并未举示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在其网站内实施,就其侵犯原告人身权的影响范围,本院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qishuashua.com)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齐**公司赔偿周**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qishuashua.com)首页向原告周**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

二、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