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招商局地产(重**限公司、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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