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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责任公司与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诉被告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外研社诉称: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学生教辅书,杂志销售的个体书商,在扶风县西街扶风宾馆一楼开设了一家登记为“文乐书城”的书店。经原告调查,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盗版图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2月22日从被告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3》共三本。经比对鉴定,被告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教材系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新概念英语》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原告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公证派用车辆补贴、公证员出现场补贴、律师费、邮寄费等费用,原告的上述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依法均应当赔偿。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3》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被告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的事实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当,我店经营的《新概念英语》全部是外语教*有限公司委托的“世界图书”、“外文图书”“智渊图书”处所订图书,通常订书只是经过付款、提书的简单步骤,对十分逼真的盗版也无法正确判断,我方也是受害人,答辩人起诉的侵权主体应为这些经销商。另原告设局欺诈,利用时间差,我店视频资料保存时间短,无法证明,以强凌弱,有借此牟利的故意。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外研社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

1、公证书一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472号、(2008)苏*建内经字第449号、(2006)京证内字第03151号、第03152号、第03153号、(2009)京方园内经证字第20667号、第22090号、第22091号、第22092号、第22093号、第22094号、第22095号、第22096号、第22097号、第22098号,证明原告为《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合法版权人;

2、陕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2)宝证经字第142号]和书籍,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书店出售原告拥有专有出版权《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盗版书籍;

3、票据(购书费、公证费、车辆补贴等),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被告张*提交一组证据,进书单据,图书批销单等,表明其销售书籍均具有合法来源,不销售盗版图书,也没有能力鉴别是否是盗版图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公证书有异议,公证有瑕疵,公证处封存的图书是否是从被告书店购买的无法证实,原告提交的正版书用肉眼无法辨别是否正版;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没有销售盗版图书,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庭审质证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外研社系合法专业出版单位,尤以外语类教材、辅导书籍、外语图书为业界知名。其出版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畅销30余年,发行数量一直在同类书籍中名列前茅,原告为《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合法版权人。

原告经公证取证,确认于2012年2月22日从被告经营“文乐书城”(扶风县西街扶风宾馆一楼)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3》等三本,购书费为58元。经比对鉴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该三本《新概念英语》图书系盗版图书。

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已产生的费用为,购书费58元、公证费1473元,交通费45元、律师费4200元。

被告销售的涉案图书系经合法图书进销单位进货,批销单图书条码与涉案图书条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原告外研社与朗**限公司的约定,外研社依法享有《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著作权及在中国内地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没能提供相关证据否定宝鸡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真实性,对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代理人指出正版图书与盗版图书的辨别点,其形式极其隐蔽,非专业人士不宜识别。被告作为一般图书经销商,《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亦非其主要经销图书,其不掌握盗版图书的鉴别方法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销售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并说明了合法来源的提供者,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非法出版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

二、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25元,由原告外语*限责任公司承担800、被告张*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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